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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的有关政策法规 

   2004-10-21 15:28:46
 

药品招标的有关政策法规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生部等五部门于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采购供应。
  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4月发出)
  药品招标采购形式,可分为医疗机构自身组织的招标和多个医疗机构集中招标两类。集中招标采购又可分为集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和医疗机构联合招标两种。
  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自行组织、联合组织的招标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不直接参与药品招标活动,更不得利用职权从中牟取利益。
  地方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常用药品、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品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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